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单位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注册号61232********,机构代码证号91610724********,公司经营范围:矿山项目投资开发(仅限自有资金投资),矿产品加工销售,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林产品开发。磁铁粉加工销售、石材开采(子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村(原城关镇**村),公司办公地址:西乡县**商务区写字楼**楼。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51974********,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街**号,系被告单位**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6********,汉族,专科毕业,九三学社社员,被告单位**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中城北街**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8月30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西乡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法人代表王某某,上前任法人代表蒋某甲,注册号61232********,机构代码号91610724********,公司经营范围:磁铁粉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公司办公地址:西乡县**商务区写字楼**楼。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7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羊凤乡**村**号,被告单位**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汉族,专科毕业,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6日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路**号,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区**别墅**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1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以被告单位**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上述先后移送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蒋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三人合伙出资收购了陕西****有限公司,2011年6月6日陕西****有限公司收购了被告单位西乡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27日李某甲、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之子)合伙投资注册成立汉中市****发展有限公司。后汉中****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安装有限公司合作收购了西乡县****有限公司和西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3日汉中****发展有限公司和四川****安装有限公司合伙注册成立西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7日西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西乡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5月22日西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合作问题四川****安装有限公司合伙约一年时间退出被告单位**集团公司,并将股权转为债权。为保障债权,2013年6月21日四川****安装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四川****安装有限公司对**公司和****公司分别代持20%的股份,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和分红。**集团公司是西乡县花岗岩资源循环利用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时属**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厂区(小地名“***”)的技改扩能项目是西乡县花岗岩资源循环利用示范项目下的一个子项目组成部分,**集团公司多次组织召开股东会、专家论证会策划、部署**公司“***”厂区技改扩能项目的具体运行实施,并安排****公司主要负责对原**村**组、**组村民林地、土地的流转和村民房屋搬迁安置工作。2013年初为保证**公司“***”厂区技改扩能项目顺利推进,**集团公司招商四川****开发有限公司注资**公司进行技改扩能,后**公司重新分配股权,四川****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丙)占股40%,四川****安装有限公司占股20%,**集团公司占股40%(实际是60%),同年李某丙还入股了汉中****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3月**公司“***”厂区技改扩能项目正式投入实施,李某丙任技改扩能项目的现场督导指挥,时任**公司法人代表蒋某甲负责技改扩能项目的行政与后勤工作,**集团指派李某丁、周某某等人负责技改扩能项目的技术指导、现场施工等工作,直至2014年上半年技改扩能项目完成。综上,2013年3月至2014年上半年,**公司及其时任法人代表蒋某甲,经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甲的策划、部署和安排,两公司在未办理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对**公司“***”厂区非法占地进行技改扩能。
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集团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甲,在未办理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西乡县城北街道办**村**组村民乔某某位于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小地名“***”山林;非法采挖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小地名“***”山林采矿;非法采挖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小地名“**”山林修建干选厂:非法采挖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陈沟水库以东山林建设“炸药库”;非法采挖城北街道办事处**村**组(原城关镇**村**组)山林建设“变电站”。2018年6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集团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进行实地勘验鉴定:采挖“***”山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8亩;采挖“***”山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61.79亩;修建“**”干选厂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6.99亩;修建“炸药库”非法占用防护林地面积9.154亩;修建“变电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亩;**公司“***”厂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43.42亩。
2019年7月26日经西乡县公安局委托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集团公司非法占用“***”山林面积、非法占用“**”山林修建干选厂面积与陕林资许准【2012】23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用GPS拐点对比核实,重叠面积15亩;对**公司“***”厂区内原有道路和原有乡村道路占地面积鉴为2.41亩;依据**集团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7份,经核算**公司“***”厂区技改扩建占用10户村民宅基地1.85566亩,“***”采矿和“**”修建干选厂占用17户村民宅基地9.02亩;2020年1月13日西乡县公安局委托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公司“***”厂区2013年1月以前历史卫星影像拍摄的占地面积进行鉴定,报告面积为47.1亩。
经核算,被告单位**公司从2007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之日到本案案发,一直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39.15434亩;被告人蒋某甲在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6日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92.05434亩;被告单位**集团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411.76834亩(包括合伙**公司非法占用的92.05434亩)。
案发后,**集团公司在“***”采矿点、**公司尾矿库上段、**公司“***”厂区、“炸药库”进行了造林植被恢复,2019年12月17日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勘验,植被恢复区域面积共731.2亩,造林成活率大于90%,植被恢复区域符合造林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集团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采挖他人林地、非法占用林地采矿、建设选矿厂、变电站和炸药库,并合伙**公司对该公司“***”厂区非法占地进行技改扩能,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被告人李某甲担任**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明知公司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仍指使公司进行上述非法占地行为,系**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公司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到本案案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建厂,后合伙他人非法占地进行技改扩建,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严重毁坏;被告人蒋某甲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明知公司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仍然伙同他人对**公司“***”厂区非法占地进行技改扩建,系**公司非法占地期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上,被告单位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李某甲、西乡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西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四川省巴中市***街**社区**号,联系电话1334061****;被告人蒋某甲,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区**别墅**栋,联系电话1838279****;**集团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街***号,联系电话1809500****;**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829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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