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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090*****6309T,单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集镇*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性别,男,****年**月**日出生,现在江西****有限公司工作,任法人代表,手机号为136****7766。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于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为开采其公司下属分公司江西****有限公司**采石场在袁某某**镇****山场竞拍所得的石矿,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石矿表面林地的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时任法人代表易某既组织人员用挖机对石矿表面的林地植被及表土进行挖除,非法占用该石矿表面林地。经袁某某森林公安局聘请相关人员鉴定,江西***有限公司**采石场占用林地面积为69.67亩,所占林地用于采石,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时任法人代表易某于2019年3月24日遭遇意外事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照片;2、江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林权证、采矿许可证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魏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为开采石矿,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69.6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罚金20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生

                    2020年32

附:

1.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现居住宜春市袁某某某某某路**号;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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