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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单位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高峰。(2018年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诉讼代表人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0******,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经理,联系方式138******。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南省社旗县人,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林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分包了林州市东姚镇石大沟村30WMP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外线工程,被告人魏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甲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方在林州市东姚镇石大沟村、南窑村等村的林坡上施工,施工时修路和建铁塔占用了林地,造成林地毁坏。2019年1月7日,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共占用林地面积51.2亩,其中防护林地32.8亩,一般林地面积18.4亩。2020年1月19日,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鉴定意见:道路和塔座共计占用林地面积17.67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12.77亩,一般林地面积4.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高飞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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