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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19〕818号

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组织机构代码12320585********,单位地址太仓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太仓市**医院监察室副主任,联系方式1805123****。

被告人仇某某,196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太仓市**医院**科主任,住太仓市**街道********室。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7日被太仓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太仓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友金,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被告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前身系太仓市**医院**科**诊疗小组,2012年4月成立**科)为供应商樊某某、戴某某、颜某某所代理的心脏起搏器、冠脉支架、冠脉球囊等医用器械、耗材进入太仓市**医院使用以及保持、增加使用量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910448.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09年6月,经时任太仓市**医院**科主任的被告人仇某某同意,原太仓市**医院**科向医院管理部门推荐使用供应商樊某某所代理的美敦力等品牌心脏起搏器、冠脉支架、冠脉球囊等医用器械、耗材,双方约定以医用器械、耗材销售发票金额为基准,按照单腔心脏起搏器10%、双腔心脏起搏器15%、冠脉支架15%、冠脉球囊10%的比例给予回扣。2009年6月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多次非法收受樊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11981.30元。

2. 2010年4月,经时任太仓市**医院**科主任的被告人仇某某同意,原太仓市**医院**科向医院管理部门推荐使用供应商戴某某所代理的圣犹达品牌心脏起搏器、美敦力品牌冠脉球囊以及上海微创品牌冠脉支架等医用器械、耗材,双方约定以医用器械、耗材销售发票金额为基准,按照20%的比例给予回扣。2010年4月至2016年底期间,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多次非法收受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30467元。

3. 2013年7月,经时任太仓市**医院**科主任的被告人仇某某同意,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向医院管理部门推荐使用供应商颜某某所代理的圣犹达品牌心脏起搏器等医用器械、耗材,双方约定根据所使用的心脏起搏器数量,按照单腔心脏起搏器每台3000元、双腔心脏起搏器每台5000元的标准给予回扣。2013年底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多次非法收受颜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68000元。

上述贿赂款项主要由被告人仇某某经手收取,并按照一定比例在科室内部分配。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等人退出赃款计人民币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任命文件、工商登记资料、销售清单等;

2. 证人樊某某、戴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被告人仇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太仓市**医院**科、被告人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玮

2019年1031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仇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清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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