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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单位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JTCA49,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路**号,法定代表人项某某。

诉讼代表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595922****。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6********,汉族,中专文化,泉州**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浦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单位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项某某组织工人在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的工厂内生产假冒“zulijian”注册商标运动鞋。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工厂当场扣押假冒“zulijian”牌运动鞋1805双,并抓获被告人项某某。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1805双被侵权产品“zulijian”牌运动鞋按市场批发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90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zulijian”注册商标运动鞋1805双;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书及产品鉴定说明、“zulijian”商标注册证;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晋价认定[2019]6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项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并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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