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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8〕538号

被告单位沈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某市某镇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性别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沈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50********。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83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辽宁省新民市人,现住辽宁省新民市**, 系沈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新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沈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沈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擅自建设粮库,在位于新民市某镇某村非法建设粮仓、房屋、水泥路面总占地面积6.0512公顷(合90.768亩),其中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1.1286公顷(合16.929亩),被告人张某某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对沈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建设粮库占用农用地(林地部分)负全部责任。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书、移交函、会计账目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邢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产评估报告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林地并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洪岩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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