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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单位揭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法定代表人李甲鹏。

被告人李乙鹏,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揭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捕前住榕城区。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揭阳市某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捕前住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彪,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捕前住揭东区玉滘镇。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乙鹏、王某波、李某彪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12日告知犯罪单位揭阳市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揭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法定代表人:李甲鹏)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对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渣及废油布没有依法联系有资质的环保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由该公司股东之一(主要负责该公司管理和经营)的被告人李乙鹏先后四次擅自雇佣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李某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N1***六轮货车将该公司废油渣、废油布分别运载至揭阳市揭东区玉镇某村一路边、揭东区玉镇一空地、揭东区玉窖镇中德生态城一空地、揭阳市某垃圾处理场倾倒。倾倒的废油渣超过3吨。其中第三和第四次这段时间是由被告人王某波任揭阳市某有限公司车间厂长,王某波在知明公司未依法联系环保处理公司对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废油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二次告知李乙鹏可联系人来将该公司超过3吨废油渣运走,并安排该公司工人江某光协助李某彪将废油渣搬上货车,由李某彪载去倾倒。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危险废物认定:揭阳市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处置的废油渣及含矿物油废布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O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0-08.900-249-0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揭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649510607)、被告人李乙鹏、王某波、李某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揭阳市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乙鹏、王某波、李某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斌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检察卷1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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