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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133号

被告单位芜湖**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花园*区*号楼*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诉讼代表人: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89532****。

被告人鲁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芜湖**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鲁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自己经营的芜湖**运输有限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朱某某实际控制的常州**物流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690500元,涉及税额167526.99元。朱某某与鲁某约定以票面金额约4.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用,鲁某共收到朱某某支付的开票费约75000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鲁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朱某某、肖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芜湖**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724

附:

1.被告人鲁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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