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单位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957295025,单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高士村(老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檀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望江县**镇花园小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3日,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高士镇高士村原高士收花站(面积4811.48㎡,地类仓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为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后,未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未依法变更该宗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对该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截止案发共开发26间屋基、5套房屋、一栋厂房,并以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销售给聂某甲、聂某乙等18人,经望江县物价局鉴定,非法获利价格为2981523.92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获利款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胡某某、聂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2981523.92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玉环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单位望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檀某某,联系电话1585567****。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860****。
2._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