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内蒙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楼**层**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41975********。
被告人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4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内蒙古**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街**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追加内蒙古**公司为被告,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内蒙古**公司(内蒙古**公司于2019年12月更名为内蒙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被告人虎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呼和浩特市毫沁营镇讨思号村**号开始经营粉条加工,每天生产大约500-600斤,包括鲜粉条和土豆粉条。生产的鲜粉条投放于呼和浩特市百家润连锁超市光华街店、永盛成超市工大店、永盛成超市大西街店,2019年销售金额分别为760元、5356元、14703.52元,合计20819.52人民币。2019年8月28日内蒙古**公司被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山梨酸钾1kg,并依法予以扣押。2017年2月23日、2018年8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进行行政处罚两次,罚款分别为50000元人民币和65000元人民币。2019年内蒙古**公司生产的鲜粉条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七次检测“亿**”牌鲜粉条铝的残留量,均为不合格。2019年11月4日由郑某某、王某某、其某某组成的专家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案涉案食品中铝含量超过4倍以上(大于等于800mg/kg)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公司、被告人虎某某在明知自己公司生产的鲜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并投放于市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单位内蒙古**公司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内蒙古**公司变更信息及诉讼委托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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