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XXX,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XXXXXX7003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住XXX城关XXXX村北路1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XXX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XXX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XXX酒后驾驶豫渝DC558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XXX长宁路北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XXX带至XXX菊谭医院,由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X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XX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XXX现羁押在XXX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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