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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51987********、藏族、文盲、职业牧民、户籍地:青海省**县**乡、住址**县**乡***村**号,无前科。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旦某某到**县茫曲镇晓东市场内的三友商场里闲逛时,在商场西侧位置发现一部手机放在出售的衣服上,遂趁人不备盗窃了受害人切某某的OPPO牌R17型号的手机,得手后乘坐自驾车(车牌号:青F2****)回到**县**乡**村的家中。后在去青海省海南州**县看病期间,将盗窃的手机拿到**县的一家手机店内进行解锁,并丢弃了手机内的手机卡,由被告人旦某某本人使用。经贵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所盗窃的OPPO牌手机价格认定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出院证、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旦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还了被害人的手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东主加

  2020年72

附件:1.被告人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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