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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72119860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青海省玉树市**乡**村**社***号,现居地为青海省**市**乡**村**社***号。2020年4月9日被玛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2日被玛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达日县看守所。

本案由玛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7月17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玛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魏某带领民警谢某某、辅警加某等在共玉高速黄河沿服务区设卡开展缉查布控工作中通过缉查布控系统发现一辆白色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宁驶往玉树在行驶中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昂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白色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途径检查点时不听从交警停车检查的指挥冲卡加速行驶逃离检查点,交警大队队长魏某带领辅警加某驾驶警车追击,将昂某某驾驶的车辆超越后,在共玉高速492KM处停车再次设置临时卡点对昂某某驾驶的车辆实施拦截,昂某某在通过卡点时企图通过U型口驶入逆向车道,在车辆通过U型口时将辅警加某撞倒,撞倒后逆向加速行驶逃离现场,行驶至野马滩大桥处被玛多县公安局抓获。经果洛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受伤辅警加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对该份鉴定报告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玛多县公安局交警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仁青措

检察官助理:李积鹏

2020年7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昂某某现羁押与达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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