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单位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5********。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6********,系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长安区**社区**区**号楼**室。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室,原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大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限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0日,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厂(以下简称**厂)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赁位于**村**队原**厂40亩土地建设商混站。2014年3月,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办公楼、宿舍、水泥搅拌塔等,并对地面进行硬化。同年11月左右竣工后一直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建设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多次向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5年4月27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监字(2015)**号),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人民币712965.00元罚款。
经西安长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该宗地面积共计36.8775亩,其中厂房9.816亩,建筑物2.07亩,简易棚1.0152亩,简易房0.1622亩,空地7.219亩,硬化16.5951亩。根据国土资源部备案的2013年10月长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49G045017)显示建筑物、硬化占用耕地23.6451亩,根据2006-2020年**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为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压垫与挖损,属在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与地面硬化破坏类型,土地整理与复垦难度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占地及地上建筑面积示意图、长安区**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尚某某、李某丁、冯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23.6451 亩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西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段亚婷
检察官助理:刘铮铮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五十七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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