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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乡***行政村***0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淮阳县南三环一带绿化带隔离墩共计81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60元。被告人彭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郑*、彭*1、彭*2、李**、彭*3、彭*4、郭**、彭*5、周**、许**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长亮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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