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单位方城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方城县杨集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经理,联系方式13525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2********,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方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方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方城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方城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件情况下指派被告人李某某具体负责景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各水体工程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筹建滑雪场开发有限公司等。李某某在七峰山景区内负责修建蓄水大坝并在周边采石过程中,占用并毁坏林地。经勘验,大坝和采石场所占用林地是国家级公益林,共占用林地40626.6899平方米,合60.94亩。李某某在七峰山景区内负责修建滑雪场及相关配套的停车场、水库设施过程中,占用并毁坏林地。经勘验,滑雪场及相关配套的停车场、水库设施所占林地为国家级公益林,共占用面积为19083.6648平方米,合28.62亩。李某某在七峰山景区内负责修建庙宇、亭子、民俗博物馆、别墅、栈道等过程中,占用并毁坏林地。经勘验,该五处建筑物所占林地均为国家级公益林,占地面积为2779平方米,合4.1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方城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方城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聚锋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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