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聂**,汉族,男性,文盲,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0********,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乡**街**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200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聂**乘坐客车从弋阳县中畈乡杉山街家中到湾里乡,于上午10时在湾里乡乡政府前的一条小路下车,之后于13时步行走到清湖乡瑚琳村的一户人家,见其家中后门厨房未锁,便偷偷进入厨房,后又撬开连接厨房的的一楼后门进入室内盗窃,在二楼房间处盗得现金15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盗得财物后准备离开时,走到一楼厨房碰到正回到家中的被害人姚某某,姚某某便大声喊抓贼,被告人聂**见状从旁边逃跑,附近村民听到抓贼后上前追赶,在距离被盗楼房不远处将聂文广抓获,并扭送派出所。此次聂**盗得现金15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8661元,聂**此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为8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金额达人民币88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保华
检察官助理:钱晶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弋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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