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回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枣庄市**公司。2018年1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0时47分许,李某某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市中区振兴路由南向西行驶至振兴路与文化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颜某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2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李某某上肢静脉血(编号C028852)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璐璐
检 察 员:张传辉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二十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7863******);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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