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塞****,男性,199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30********,维吾尔族,高中,农民,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巴楚县恰尔巴格乡**村**组,于2020年1月18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5日经我院依法逮捕。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塞**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3点时许,被告人塞**在阿纳库勒乡**村辖区喝了4杯酒,然后去万隆酒店傍边找商点买烟的路上碰到了被害人外**和图**,然后跟他们一起买酒到巴沙公路旁边的旧房子周围,被告人塞**跟他们喝了一杯酒,为抢劫他们用酒瓶砸了被害人外**的头,然后又用砖块砸了他的头,当时被害人图**问被告人塞**为什么打被害人外**,然后被告人塞**用砖块把被害人图**的头也砸了,被告人塞**拿着砖块威胁被害人外**让他把身上的手机和钱交出来,然后被害人外**把自己的手机给了被告人塞**,之后被告人塞**搜被害人外**的口袋并找出100元,然后被告人塞**又拿着砖块威胁被害人图**让他把身上的钱交出来,被害人图**说自己身上没有钱,然后被告人塞**用砖块又打了一次被害人图**的头,之后被告人塞**问被害人外**的手机密码,被害人外**给他说出手机密码以后被告人塞**离开现场,第二天被告人塞**拿着手机到手机市场以200元的价格卖出去。
巴楚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巴公(法)鉴(损)字【2020】27号鉴定书:外**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巴楚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巴公(法)鉴(损)字【2020】28号鉴定书:1.图**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 图**双侧面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如孜古丽.玉素甫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