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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204196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白碱滩区**小区**幢**单元**号。2002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勒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29日因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 月2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白碱滩区奥古浪宴会厅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害人阿某某劝架将两人拉开,被告人艾某某用手猛拉扯被害人阿某某,导致被害人阿某某摔在地。经鉴定,某某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用手猛拉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曾经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且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艾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玛合普拉

2020年11月12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9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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