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京都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单京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京都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京都于2020年6月7日22时许,因与刘某某吃饭时发生冲突,后携带刀具两把,酒后驾驶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E****8)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内,以驾驶车辆(苏E****8)撞击刘某某身体的方式欲图杀害刘某某,后又与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6)左侧及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3)尾部接触,造成刘某某身体受伤,王某甲、王某乙的车辆损坏。经检测,单京都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5mg/100ml。

被告人单京都于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京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京都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京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京都于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京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京都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单京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单京都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