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促,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中横**巷**号,现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华**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促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 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8年4月份间,被告人卓某促在陆丰市**镇**村山上荔枝园一破房子里捡到一个大尼龙袋(内有疑似毒品及枪支、弹药),后存放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中11巷**号(**村老小学前面地灵前老屋)自家的老房屋。至2018年6月1日晚20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卓某促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中**巷**号老房屋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大小共20袋(透明密封塑料袋装)和散弹长枪1支及子弹37粒。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提取的疑似毒品20袋中有4袋检材均检出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成分,净重46.14克,其他16袋未检出有常见毒品成分。缴获的散弹长枪,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猎枪,具备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化验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促竟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依照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促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2年8个月至2年10个月,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卓某促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4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