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绰号“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同立,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现租住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2010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明利,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敏航,绰号“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5年6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9月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追缴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9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云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海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良斌,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王某、龚同立、陆明利、盛敏航、梁云国、蔡某某、李海军、金良斌、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应某某、陈某乙、陶某某、张某某、金某某(五人已起诉)等人经事先商量,利用船只从公海海域接驳柴油,趁夜间运至三门县台二电站附近的非设关南嘴头码头卸油。陶某某雇佣被告人卓某某、龚同立、王某等人到码头给运油车辆带路,防止运输途中被执法机关查获,此外,卓某某给陶某某提供一张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油款。被告人蔡某某受金某某指使为走私活动记账、算账分成、支付费用等。被告人李海军受应某某、张某某雇佣支付油款。被告人金良斌提供计重过磅点。被告人梁云国、盛敏航、陆明利受雇佣参与望风,此外盛敏航还帮助接送卸油人员。被告人胡某某、陶某某、徐某某、陈某甲受雇佣在码头卸油。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陈某乙、陶某某等人利用“兴****”船只出海走私15航次,走私柴油4370吨。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共计12888729.78元人民币。各被告人参与上述不等航次的走私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4日晚上至12月15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317500元,偷逃税款837270.76元。
2、2018年12月16日晚上至12月17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176000元,偷逃税款796575.36元。
3、2018年12月18日晚上至12月19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153600元,偷逃税款790133.12元。
4、2018年12月25日晚上至12月26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63900元,偷逃税款821855.4元。
5、2018年12月31日晚至2019年1月1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25250元,偷逃税款810739.66元。
6、2019年1月4日晚上至1月5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90300元,偷逃税款829448.04元。
7、2019年1月6日晚上至1月7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70500元,偷逃税款823753.56元。
8、2019年1月8日晚上至1月9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38400元,偷逃税款814521.6元。
9、2019年1月10日晚上至1月11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87000元,偷逃税款828498.96元。
10、2019年1月13日晚上至1月14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517000元,偷逃税款894646.96元。
11、2019年1月15日晚上至1月16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291000元,偷逃税款829649.36元。
12、2019年1月17日晚上至1月18日凌晨,“兴****”船走私28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524400元,偷逃税款896775.2元。
13、2019年2月15日晚上至2月16日凌晨,“兴****”船走私35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512000元,偷逃税款1007798.4元。
14、2019年2月17日晚上至2月18日凌晨,“兴****”船走私33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428900元,偷逃税款951159元。
15、2019年2月21日晚上,“兴****”船走私330吨柴油入境。共支付油款人民币1445400元,偷逃税款955904.4元。当晚在现场查获油罐车3辆,柴油62吨。
在上述走私活动中,被告人卓某某参与15次卸油,和被告人蔡某某支付了第11次的油款;王某参与第1、3-15次卸油;龚同立参与第1、4、5、7-12、15次卸油;陆明利参与第4、5、7、9-15次卸油;被告人梁云国参与第6、7、11、13-15次卸油;盛敏航参与第8、10、12-15次卸油;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参与第13-15次卸油;李海军支付第2-10、12-15次走私的油款;第1、3、4、7-9、11、13-15次卸油均是在金良斌介绍的健跳镇浮门村搅拌站过磅点进行计重。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蔡某某、盛敏航、陆明利、李海军、卓某某、王某、金良斌、龚同立先后被传唤到案,2019年9月2日,梁云国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健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梁云国、王某、李海军、金良斌、陆明利、卓某某、胡某某、陶某某、陈某甲主动上缴数量不等的违法所得。
被告人卓某某、龚同立、陆明利、梁云国、蔡某某、李海军、金良斌、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船舶基本情况、行车轨迹、照片、存款凭证、交易明细、海图、卫星通话记录、油品货款结算单、前科材料、立功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殷某某、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某、邵某某、孙某某、耿某某、韩某某、林某乙、李某某、陈某戊、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卓某某、蔡某某、李海军、胡某某、陈某甲、梁云国、陶某某、徐某某、陆明利、盛敏航、王某、龚同立、金良斌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乙、陶某某、应某某、梁某某、朱某某、蒋某某、颜某某、应某某、黄某某、陈某己、倪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牟某某、徐某某、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海关核定证明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王某、龚同立、陆明利、盛敏航、梁云国、蔡某某、李海军、金良斌、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受人指使,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卓某某、王某、龚同立、陆明利、盛敏航、梁云国、蔡某某、李海军、金良斌、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云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规劝同案犯投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龚同立、陆明利、蔡某某、李海军、金良斌、梁云国、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军
检察官助理:李亚晨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蔡某某、王某、李海军、龚同立、陆明利、金良斌、梁云国、盛敏航、徐某某、陈某甲、陶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梁云国主动上缴的5000元人民币、李海军主动上缴的4000元人民币、金良斌主动上缴的15000元人民币、陆明利主动上缴的3500元人民币、卓某某主动上缴的3000元人民币、胡某某主动上缴的500元人民币、陶某某主动上缴的1200元人民币、陈某甲主动上缴的1000元人民币、王某主动上缴的600元人民币被三门县公安局扣押。
2.案卷五十三册,光盘二十七张,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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