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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状盗窃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卓状,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路**号**栋**单元**室,暂住本市徐某某**小区附近一民宅。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徐汇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卓状多次至本市徐某某多个居民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卓状至本市徐某某**路**弄**号门口,以徒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五菱牌小汽车行窃(车牌:浙******),后被当场扭获。2月19日,卓状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2月9日3时55分许,被告人卓状至本市徐某某**村**号附近,以徒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吉普牌SUV汽车(车牌:沪******),窃得零钱数十元、中华牌香烟等财物。

2019年12月10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卓状至本市徐某某**村**号门口,以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奔驰商务车行窃(车牌:浙******),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卓状在本市徐某某**路**号**网吧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宗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监控截图等,证明被告人卓状盗窃的经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查扣赃物情况;

3.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案破经过;

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卓状的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卓状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状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卓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卓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卓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伟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卓状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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