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5〕19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响华、戴立春,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本市寮步镇**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双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佳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卓祖泗,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卓祖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两案是关联犯罪,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将两案并案审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6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26日、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5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卓某某,蒋某某以约20000元一千克的价格向卓某某购买冰毒。同月27日17时许,卓某某欲将25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5143.4克,俗称冰毒)运送给蒋某某,卓某某找到被告人卓祖泗一起陪同运送,并承诺给卓祖泗2000至3000元的报酬。同月28日7时许,卓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N4****的小轿车,在本省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接上卓祖泗后到附近的山路处取到上述25包甲基苯丙胺,并用纸箱包装好放置在其驾驶的小轿车尾箱内。卓某某与卓祖泗驾车从华美村出发,于同日10时许将上述甲基苯丙胺送至本市寮步镇**小区2座1008房交给蒋某某。蒋某某查验该批甲基苯丙胺后放置在1008房的客厅里,欲带回四川老家贩卖。后蒋某某带卓某某、卓祖泗到隔壁的1007房准备吸食冰毒,这时公安人员到1007房进行检查,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从该房阳台逃跑,后公安人员在2座6楼抓获卓某某、卓祖泗。同年11月2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双流县抓获蒋某某。
2014年10月28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卓祖泗时,还从本市寮步镇**小区2座1007房客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51.2克,1008房厨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5747.2克,1008房客厅缴获卓某某运来的甲基苯丙胺25143.4克,同时还缴获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毒品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卓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法,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卓祖泗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卓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卓祖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卓祖泗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2015年8月25日
书 记 员:林堃泓
附:
1、卓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玖册(含检察卷)。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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