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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诈骗罪)(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671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201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卓某某受黎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与王某某峰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快捷贷”员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紫金城商务中心三楼331房以电话、QQ、微信作为联络工具,向被害人虚构办理贷款业务需要收取信用数据优化费、还款保险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卓某某独自联系位于我市石岐区**路**街**号**房的被害人卢某春,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还款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200元。2019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西大道雅庭公寓329房抓获被告人卓某某,现场缴获手机2台、银行卡5张。归案后,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卓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散页8页及电子卷宗1份;

4.视听资料1份;

5.电子数据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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