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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46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卓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顿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涉案电池价格无法鉴定。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卓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焦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涉案电池价格无法鉴定。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卓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涉案电池价格无法鉴定。4、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卓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楼楼下岗亭,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涉案电池价格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深圳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被盗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顿某某、焦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璐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卓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小**号**房,联系电话为158*******,保证人卓某乙,联系电话为1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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