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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宿舍**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卓某甲和卓某乙、卓某丙、卓某丁、高某某等人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卓某戊家喝喜酒,期间卓某乙和卓某甲发生口角,后卓某乙欲取摩托车准备回家时,卓某丙与其发生争执,周围的村民过来劝架,将卓某乙、卓某丙拦开。此时,卓某甲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将卓某乙和卓某丁撞倒在路边水沟里,车轮压住卓某乙的左腿,卓某甲坐在驾驶座上拒不退车。众人强行将三轮车推开后,扶起卓某乙。随后卓某乙报警,并被送往保亭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鉴定,卓某乙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2020年8月11月,什玲派出所民警到到卓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残疾人证复印件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己卓某庚、高某某、黄某某、卓某辛、卓某丁卓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宿舍**号,联系电话1888955****、1387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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