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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它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卓某甲伙同林某某(未到案)及其一个朋友(身份未明)组建群名为“十三水”的微信群,招揽赌客入群,通过下载“天天福建十三水”软件,以玩“十三水”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15元或者21元渔利。2018年3月,林某某及其朋友退群,由被告人卓某甲单独管理该群,继续按原来方式组织赌博,每局抽取25元或35元渔利,直至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微信群运行期间,累计赌资数额达668331.89元,被告人卓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76469.36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卓某甲在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其经营的彩票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及转账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卓某乙、蒋某某、卓某丙、张某某、黄某甲、卓某丁、鄢某某、陈某某、余某丙、石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建立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翔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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