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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100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4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吴川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份,郑**(另案处理)提供“金达”六合彩赌博网址和账号:(http:w6.sw327.com,账号:cn30,密码:aaa777)给被告人卓某甲,并给予卓某甲投注金额12%的代理回扣。被告人卓某甲在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的同时又接受卓某乙等人的投注并从中获利,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16日止卓某甲接受的投注金额(2014年10月23日至11月16日止卓某甲在“金达”网站的投注金额为30898元)所获得的代理回扣除返还给投注人外其个人获利约为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吴川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吴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银行流水账;3.证人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记及现场照片;6.其他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目的,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不特定的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吴川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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