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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83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卓某甲伙同数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解放北路白云皮具城,因派发卡片问题与杨某某、梁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为发泄情绪,后持木棍随意将杨、梁殴打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及同案人卓某乙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彩红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4张

3.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 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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