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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837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2000年11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4时许,同案人卓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乐村10队路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同案人卓某乙邀约被告人卓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卓某甲伙同同案人卓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卓某甲与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联系毒品交易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马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并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其家门口的院子内,将一包白色晶体交给马某某。经检验及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1月14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内抓获被告人卓某甲,并对被告人卓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搜获并扣押手铐1副、玩具枪支1支、胶状子弹81发、电子秤1把、胶袋若干个、辅警用制服3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马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9年610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手铐1副、玩具枪支1支、胶状子弹81发、电子秤1把、胶袋若干个、辅警用制服3套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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