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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中**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睢宁县********号)。被告人卓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卓某甲为获取拆迁补偿款,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妻子钱某某位于句容市**镇**墅自然村**号的户口上,但其未能在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有效期限内办理落户手续,遂通过路边广告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以5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份“苏迁字第0089****号”假户口迁移证,后被告人卓某甲持该户口迁移证至公安机关完成落户手续。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卓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户口迁移申请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卓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瑶

检察官助理:陈小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985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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