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卓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嫌疑人黄某某在百度上通过手机(137*******)添加QQ“龙**”(身份不详)。后黄某某通过微信两次分别转9000元、5000元给对方,对方两次以快递方式邮寄枪支配件、枪弹给黄某某。经查,涉案枪栓部分零件系2017.3.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韦某某(另案处理)寄给黄某某的。
嫌疑人黄某某又通过卓某甲向“二仔”(身份不详)花1.2万的价格购买了两个枪管。
黄某某将上述枪支散件组装成2支枪支。其中1支枪支因不能上膛,黄某某遂将该枪支拿回给卓某甲维修。后该枪支、枪弹一直由卓某甲保管,直至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民警在黄某某处查获1支自制5.6mm小口径步枪;在卓某甲处查获1支自制5.6mm小口径步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支自制5.6mm小口径步枪、子弹若干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汪某某手机提取的快递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韦某某、汪某某、卓某乙、卓某丙、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文书更正函;6.搜查、扣押、检查、勘验、手机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汪某某手机提取的快递信息、软件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2支;经鉴定,涉案的2支枪型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买卖的枪支而为黄某某存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卓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数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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