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卓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8日至12月4日、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与卓某丙、卓某丁、卓某戊(均已诉)等卓氏宗族人员前往乐清市**镇**村祭祖扫墓。
在扫墓过程中,卓氏宗族人员在林某甲、黄某甲两夫妻住宅院子的水井旁边折银纸,林某甲、黄某甲两夫妻因此与卓氏宗族人员发生口角。为逞强耍横,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等人借故生非围殴林某甲、黄某甲两夫妻。后黄某乙赶到现场质问卓氏宗族人员,继而卓某丁、卓某戊、卓某丙等人再次殴打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伤势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林某甲伤势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卓某乙通知到派出所,并对其执行拘留。
2019 年7月23日18时,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抓获被告人卓某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乙、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卓某己、卓某庚、卓某辛、卓某壬、卓某癸、卓某子、卓某丑、卓某寅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及同案犯卓某丙、卓某丁、卓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秉旺
附:1.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 卷宗陆册、量刑建议书各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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