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屏南县**镇**路**号**室。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卓某某未经许可组织押金及每月会额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63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卓某某作为会脚参加13人组织的标会,参会87场。后因资金链断裂发生倒会,造成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19人直接经济损失187.0749万元,其中造成何某某损失8.75万元、张某甲损失1.72万元、张某乙损失4.8万元、陆某甲损失6.3971万元、苏某甲损失3.8万元、叶某某损失3.118万元、郑某甲损失33.09万元、张某丙损失7.34万元、郑某乙损失9.95万元、施某某损失15.0973万元、甘某某损失27.0155万元、吴某某损失3.697万元、韩某某损失37.76万元、郑某丙损失6.85万元、陆某乙和周某甲损失3.4万元、周某乙损失2.35万元、张某丁损失2.3万元、苏某乙损失9.64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卓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陆某甲、叶某某、郑某甲、张某丙、郑某乙、施某某、甘某某、吴某某、韩某某、郑某丙、陆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丁、苏某乙结清全部债务,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卓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屏南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屏南县民间标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涉案线索材料,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陆某甲等人提供的会单、欠条、债务结清证明、谅解书,福建安信有限公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20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民间标会吸收他人资金,吸收金额共计4428.9万元,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87.07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博锴
检察官助理:陈 秀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331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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