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卓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卓某某通过梁某某(已判决)的居间介绍,通过微信与居住在本市集美区的李某某(已判决)取得联系,后在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中川森林公园内,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将一把火药枪出售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将火药枪带回厦门并收藏于暂住处内,后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卓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等物证;

2.证人常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李某某、被告人卓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陈炬

                                  检察官助理 杨莹莹

                              202012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