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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66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卓某某为非法牟利,储存、运送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卓某某将假冒伪劣卷烟后存放在其位于龙岗区**街道**路**号**厂二楼的仓库内。2020年5月14日,民警联合福田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卓某某租用的仓库中以及其送货用的丰田卡罗拉小汽车(车牌:粤BV8****)上缴获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伪劣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双喜(软经典)、芙蓉王(硬)等共计27个品种2748条。经鉴定,上述2748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530605元 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假烟2748条、汽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报告、价格明细;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7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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