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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组**号,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花园小区。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卓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单赌博活动,接受其下线唐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再报单至他人处,卓某某按照上报投注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获利。至2018年3月7日案发,卓某某接受唐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36485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卓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东岳观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已退缴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慈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9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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