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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赌博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寿宁县**镇**街**村**号,住寿宁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卓某某获得“325”网络游戏平台的代理权限,并设立银商工作室,雇佣周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微信、支付宝中的红包、转账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俗称银商代理),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以此方式为王某某、郑某某、毛某某等不特定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提供条件。期间,卓某某为了逃避打击,先后在寿宁县**小区**号楼**室家中、浙江省泰顺县**镇**村陶某某家中、寿宁县**小区**号楼**室周某某家中变换银商工作地点。2019年4月6日,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周某某家中查获该银商工作室,当场抓获被告人卓某某,扣押电脑主机1台、手机20部、人民币36181元。而后寿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现场查扣的20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提取关联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并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相关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明细。经统计得出,卓某某共从5805个不同的微信账户接收赌资16378947.48元(上分),共向3806个不同的微信账户支付赌资14535013.88元(下分);共向1008个不同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赌资9063342.61元(上分),共向418个不同的支付宝账户支付赌资4114559.56元(下分)。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卓某某的家属代其向寿宁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违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电脑主机、手机等物证照片。

2.寿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报告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游戏平台为媒介,为赚取游戏币差价而聚众赌博,并以此为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8649573.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应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街**村**号,联系电话188********

2.侦查卷2册、补充侦查卷1册

3.被告人卓某某所退赌资和违法所得款500000元、现场查扣涉案赌资36181元,均扣押于寿宁县公安局

4.光盘11张、U盘1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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