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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赌博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镇**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卓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郑某某、庄某甲、庄某乙等人的报码投注,并通过香港“六合彩”当期开奖情况结算输赢等形式进行赌博“六合彩”,被告人卓某某接受庄某乙、庄某甲和郑某某等人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23533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879元。

2018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卓某某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卓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清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庄某甲、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境外“六合彩”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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