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1992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邓某某要求购买4克冰毒和20颗麻古,并将1800元毒资转账支付给邓某某,邓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卓某某购买毒品。2020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在大渡口区**村**小区**栋**-**卓某某的租住房客厅内,邓某某将1800元毒资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转账到卓某某支付宝账号上,卓某某收到钱后将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用一张白色餐巾纸包裹好后交给邓某某。2020年1月13日22时许,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幢楼下,邓某某将从卓某某处买来的冰毒和麻古交给陈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控制,涉案毒品被现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冰毒净重3.92克,毒品麻古净重1.91克。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鉴定,所查获毒品麻古外包装袋与卓某某指血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03*10的29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屏、租房合同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DNA检验报告》《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辨认、人身安全检查、提取、封存、称量、扣押、检材提取、搜查等笔录;
6. 抓获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扣押在案的毒品属违禁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长:王凌涛
检察官助理:王巍然
2020 年 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1张;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题解证1张;
5.《证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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