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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贩卖毒品、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8********,湖南慈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责任区**路**号**栋**房。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3年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8********,湖南湘潭县人,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社区**坑新**栋**门**。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卓某某、周某、“曹某”(身份不详)商议共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吸食,由卓某某负责联系毒品卖家。周某、“曹某”各出资3000元,卓某某出资500元,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邵阳卖家买了65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卓某某、周某、“曹某”约定拿到毒品后三人按出资比例分毒品。

2020年6月23日,黑车司机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湘******的本田越野车从邵阳到长沙送货,其在邵阳接受一男子(身份不详)委托将一袋装有毒品、衣物的红白蓝相间条纹编织带从邵阳运送至**路**门口长沙市芙蓉区**路**门口。当天22时许,卓某某、周某、“曹某”一起到**路**门口接毒品,当朱某某将装有毒品的编织袋交给前来取货的被告人周某时,卓某某、周某当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编织袋,因当时“曹某”去上厕所不在现场未被抓获。

民警从编织袋中衣服夹层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13.52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1.07克,经鉴定,毒品冰毒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卓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卓某某、周某、朱某某案发现场指认照片、编织袋及编制内衣物、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重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等书证、物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5.被告人卓某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卓某某、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周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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