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80号
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为购买价格优惠的手机,经人介绍联系上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称其有渠道可以以批发价格拿到手机。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900元给卓某某,购买1部二手苹果XS手机,后卓某某将从华强北处收购的手机邮寄给李某某。因质量问题,李某某便将手机退回。之后,卓某某称未能找到同等价位手机而暂不发货,在微信退回部分购机款人民币900元给李某某后,又以方便做账为由,让李某某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后将未退回的款项用于赌博。2020年5月19日,卓某某称苹果XS手机缺货,建议李某某重新选择手机。因卓某某之前未退回全部购机款,李某某要求其仅出资部分款项购买5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7440元),余款由卓某某垫付。卓建才明知其无能力购得全部手机,为尽早收取李某某的购机款,仍同意李某某的要求。收到李某某微信转来的购机款人民币3940元后,卓建才仅向李某某寄出2部手机(双方协议价格为人民币2680元),余款则被其用于赌博并拒绝与李某某联系。
2020年5月20日,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以完成花呗任务需要且稍后会返还款项为由欺骗两人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在收取许某甲人民币4700元、许某乙人民币3800元后,卓某某则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并拒绝与两人联系。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房将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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