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93********,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廉租房**号楼**单元**楼**室。务工,2017年9月26日因诈骗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第三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卓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央某某贷款为由,获得被害人央某某信任,骗取人民币11780元,赃款均被挥霍,
2、2018年10月至2019月1月期间,被告人卓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勒某某、拉某甲、尕某某找工作为由,获得三人信任,骗取勒某某8000元、拉某甲6000元、尕某某10444元,赃款均被挥霍。后被害人勒某某、拉某甲、尕某某得知被告人卓某某为服刑人员后,向其家属要求赔偿,在夏河县司法局的调解下,被告人卓某某的家属对上述3名被害人所骗财物及误工费进行了赔偿。
3、2018年12月,被告人卓某某以找工作为由,获得被害人拉某乙信任,骗取其人民币10800元,赃款均被挥霍。
4、2018年12月,被告人卓某某以包揽工程为由,获得被害人斗某某信任,骗取其人民币87842.88元,赃款均被挥霍。
5、2019年5月,被告人卓某某以找工作为由,获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骗取人民币19980元,赃款均被挥霍。
6、2019年6月,被告人卓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董某某申请公租房为由,获得被害董某某信任,骗取人民币6400元,赃款均被挥霍。
7、2019年7月,被告人卓某某以找工作为由,获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骗取其人民币12302元,赃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找工作、包揽工程、找公租房、帮助贷款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17354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5月11日
附:1、案卷伍册;
2、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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