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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绑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红河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时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28日晚,另案处理的钱某某以帮鲁某某向被害人成某某索要债务为借口,在弥勒市**镇**路“**”酒吧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和另案处理的李某某、付某某等人对成某某进行殴打,逼迫成某某还钱,因成某某没有钱,钱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等人强行带着成某某到弥勒市**镇**村找到成某某的朋友何某,威胁何某交出5400元现金,因嫌钱不够,又将成某某、何某带到弥勒市**小学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取钱未果,威胁何某次日拿钱来赎人。此时,卓某某与钱某某等人汇合,卓某某驾驶车辆载着其方人员将成某某强行带至弥勒市**镇路**村出租房进行拘禁、殴打。次日早上,钱某某指使李某某、付某某带着成某某找何某拿了12000元现金后,才将成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鲁某某、王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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