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泰顺县**镇**乡**村。因拉客招嫖,于2019年3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于2019年8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卓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胜利路39-45号Mili迷服装店,以挑选衣服为由,将所挑选的衣物带进更衣间,后将衣物穿至自己原来的衣服内盗走。经查,被告人卓某某共计盗走店内的9件女士衣物(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2759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谅解书、进货清单、价格认定书等;
二、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肖某某留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
五、鉴定、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65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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