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67********,群众,初中肄业,务农,住正阳县**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卓某某潜入正阳县**镇***小学院内,趁周围无人之际进入杨某的住宅,从卧室里偷走杨某儿子杨某某的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含700多元现金、以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十几张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卓某甲、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