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卓祥宝,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镇**村**屯**号,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金廓**5座**梯**。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祥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卓祥宝驾车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市场蔬菜街,乘被害人在买菜时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婴儿车后面储物袋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010元的黑色苹果X(iphoneX)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卓祥宝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卓祥宝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祥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祥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祥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祥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卓祥宝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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