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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到霞浦县**镇**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银行卡无法插入ATM机取款,后被告人卓某某将银行卡拿在手中按照ATM机显示屏上面的提示点击ATM机右下角“继续”按键,这时候页面显示的是之前存款人被害人许某某的操作信息,接着被告人卓某某点击ATM机左下角“取消”按键,页面显示“正在退钞,请稍等”,后ATM机存取钞口打开,被告人卓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拿走离开。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3、证人汤某某证言。

4、被告人卓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镇**村**街**号其住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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